凌某是一名90后,大学毕业后曾在省内两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有较丰富的售楼经验。凌某利用自己的售房便利,收受柯某某等9户购房者钱款共计21.8万元。
案发后,凌某供称:“我收的这些钱公司是没有人知道的,每次收钱,我都是把他们带到售楼部外面没有人的地方或是带到我的车子里。收钱时我就跟他们讲了,这些钱没有任何手续的。”害怕被别人查到,凌某收的大都是现金,认为收现金没有什么证据。侦查人员反问一句:“如果不交钱给你,能不能买到房子?”凌某答:“如果不交钱,那是买不到房子的。”“交钱后,你怎样才能确保人家买到房子?”“我主要就是让那些交钱给我的人先来选房子,这样就能买到房子,那些没交钱的人,到最后才通知来,或者根本就不通知,所以他们很难买到房子。”
2018年1月1日该楼盘按约定交房给业主,公司客服部门电话通知业主来拿房。其间有1名业主打电话投诉,说自己购房时,置业顾问凌某向他要了2万元所谓的“号头费”。
接到业主投诉后,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立即派工作人员对凌某经手卖出的房子业主进行了回访。回访中,有9户业主反映,凌某以需要缴纳号头费才能买到房子为由,曾向他们分别索取1万到4万不等的现金。业主说,“凌某说不开收据也不入公司账就是号头费,说这些钱是用来打点领导、交茶水费之类的,否则买不到房……”对该违反公司规定、损害业主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2018年4月26日,该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受公司法人代表委托报案。
经瑶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凌某(化名)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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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2018-10-20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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