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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关于妥善审理房价波动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

来源:365淘房 2016-11-18 11:45
摘要:2016年春节后,我市市区特别是部分城区房价快速上涨,房地产市场日渐活跃,交易量大幅増加,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明显增多,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领域,出现了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故意毁约等现象。为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纠纷案件,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现就做好房价波动...

合中法(2016)第11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2016年春节后,我市市区特别是部分城区房价快速上涨,房地产市场日渐活跃,交易量大幅増加,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明显增多,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领域,出现了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故意毁约等现象。为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纠纷案件,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现就做好房价波动后“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产及生活资料,直接关涉社会稳定和民生利益。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密切关注中央政策及地方经济形势变化,准确把握本轮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具本原因,针对辖区内房价波动情况,主动开展调查研究,积极研究对策措施,为平稳实现房地产业“去库存”政策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和指引作用,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尊重合同自治,倡导诚实信用,维护交易稳定,促进交易安全,引导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司法裁判结果能够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三、对于出卖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卖人仅因房价上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增加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依法不予支持。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除存在确实不适于履行情形的,可以予以支歭。

四、房屋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出卖人承担双倍返还定金 、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履行情况、成本支出、房价上涨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依法确定。

五、加强与房地产、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共同协调处理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具体障碍。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市场监管不到位、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机构。

六、房地产纠纷案件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要注意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通过多元化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益,避免因案件处理不当引发新的矛盾隐患。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对房价波动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时发现突出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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